5月12日晚,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教育学专业第一百五十七次专业论坛在图书馆报告厅顺利举行。莅临本次专业论坛嘉宾教师有李宜江老师、余秋莉老师、金马妮老师以及徐赟老师和小组指导教师陈晨老师。21级、22级教育学专业全体本科生到场参加,并由22级教育学刘康帅担任主持人。
本次论坛陈晨老师小组以“建议对10-12岁儿童校园欺凌情节严重者同样追究刑事责任”为主题展开讨论。首先该小组成员以及翟庆诚、汪博远、郭文豪同学共同表演了教育小品《平安》。接着第一位汇报人吕浩杰介绍了教育小品所反映的校园欺凌问题,对10-12岁儿童校园欺凌情节严重者同样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从儿童道德与认知发展理论和刑法的补偿、保护功能等方面进行考虑。重点强调了本提案的政策价值,在国家层面有助于打击和预防校园欺凌行为,在个人层面保护个体的身心健康、提升法律意识。
第二位汇报人韩曼婷不仅对提出的方案进行了详细有序的汇报,为推动提案融入校园防治体系之中表达自身的见解。还从现有法律框架、社会道德和伦理、国际法律实践、社会舆论四个方面介绍了实践可行性部分。
在集体讨论环节,同学们围绕此次专业论坛的主题进行提问。欧阳康杰提出三种年龄的划分,他认为可以对学生的心理年龄和社会年龄进行考察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陈文青提出对10—12岁的欺凌者追究刑事责任会给其佩戴上“犯罪人”的标签从而影响其未来发展。小组成员回应道“犯罪人”的标签是因为欺凌者自身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因此标签不应该成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理由。陶若禹提出儿童心理不成熟,存在冲动犯罪的现象,对其进行教育是否更合理的疑惑。韩曼婷回应指出冲动犯罪在成年人群体中依然存在且大部分成年人也依然存在心智不成熟的情况,不能以冲动为其辩解。
随后,小组成员对集体讨论进行总结。小组成员首先指出在案由中对于“霸凌”和“欺凌”的概念界定搞混淆,文本在论述过程中存在文不对题的现象,参考的价值大小有待商榷。接着表达了对在场同学和老师的感谢,并表示在论坛结束后会进一步整理完善提案内容。
嘉宾教师李宜江首先指出此次专业论坛小组成员以情景模拟的形式导入非常有创意,并强调同学们可以在形式的变革中更注重内容。接着他从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广泛性、可行性三个方面给予同学们建议。第一,立法的科学性在于追求求真,同学们应进一步深入剖析其深层原因。第二,不能仅以极端个案修改法律,要注重立法的普遍性。第三,需要注意社会配套体系,考虑其可执行性。
紧接着,嘉宾教师金马妮表示此次选题具有热门性、争议性、跨学科融合性。她认为同学们的争议应更注重论证的逻辑,对此她认为本次提案的论证逻辑需要改进,建议小组成员运用专业的法律视角进一步论证,可以例举司法判定中类似的现实案件,将教育学与法学更深层次融合。
然后,嘉宾教师余秋莉强调同学们对社会需要的问题意识很敏锐,并且作为教育学者具有一定的人文关怀。接着她从刑法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立法需要有科学性、可行性、广泛性、协调性,“校园欺凌”并非立法的专业术语,将校园欺凌纳入刑法需考虑其如何与其他刑法条文协调的问题。其次,刑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刑法的规制具有滞后性,难以从事前预防,对于青少年应更加注重培养。最后,希望同学们考虑修改刑法是否可以修复因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刑法十分注重严密性,需谨慎对待。
接着,嘉宾教师徐赟首先表示陈晨小组同学准备的材料具有法学的专业性与专业的交融性,然后他提出参与专业论坛的同学之间可以加强交流,多向老师求教的期望。并对小组同学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在社会关系层面此提案争议性很强,可站在考虑施害者与受害者的角度考虑提案的可行性。第二,纳入刑法需慎重,法律的本质是促进人的发展,在尚未纳入刑法前需更有人文关怀。第三,要从犯罪过程进行检视,不能唯结果论,对家庭、学校、社会等主体的缺失也要进行研究。
随后,本组指导教师陈晨以“精彩、精准,精辟”评价本次专业论坛。接着她对未来提出期许,首先希望同学们能以教育学为基点充分发挥社会学科的想象力。然后她以本次情景剧的参演人员为例,提出同学们可以建立一个真正的学习共同体,进行高质量合作。最后希望同学们把握时机,在精益求精中实现质的突破。
最后,孙宇同学对老师进行了进一步追问,对于10-12岁儿童或者10岁以下儿童知法犯法和无意冲动做出的行为在处罚措施上是否具有本质区别。余秋莉老师回应道:第一,在刑法上的处理是没有区别的,刑法规定的年龄12-14周岁是已经规定的,如若未满12周岁,无论是知法犯法还是无意的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在处罚措施上没有区别,虽然刑法上不进行处罚,但在非刑法措施上会进行处罚。第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关系方面,在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只是一个方面,同时还要求精神正常,从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