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6﹞32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16年9月14日
安徽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鼓励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组,统筹安排全校推免生工作。领导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校纪委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和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推免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
第三章 推荐类型与名额
第六条 推免生分普通类和“研究生支教团”两类。学校推免生名额每年由教育部下达,各学院名额由校推免生工作领导组统筹分配。
第七条 普通类推免生名额分配,将综合考察下列因素:
(一)学院应届本科预计毕业生人数;
(二)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三)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及社会评价。
第八条 学校预留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的培养潜质学生(以下简称特长生)的推荐,具体名额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生名额由国家计划单列,参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由学校统筹使用,不分配到具体学院。
第四章 选拔原则
第十条 推免生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精神、科研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身心健康,推免当年体质健康测试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要求(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除外),原则上应为及格及以上。最低要求若有调整,由教务处在推免前公布。
第十一条 普通类推免生除满足第十条所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专业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和专业实验课程等,具体科目依照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成绩排序列该专业前20%。
2.综合测评的成绩排序列该测评单位前30%。
3.非外国语学院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低于355分),外国语学院学生要求通过相应语种专业四级。学院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不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标准。
4.所有专业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和专业实验课程等)无重考或重修。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特长生参加推免:
1.文科在CSSCI、理科在SCI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独撰15万字以上,或参与撰写10万字以上)。
2.研究报告为中央部门、省政府决策所采纳(需提供有关部门正式书面意见)。
3.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者。
4.在与专业相关的全国性权威竞赛中荣获最高、次高等级奖励,或获省部级最高等级奖励(若为团体奖,应是主要参与人,且只能推荐1人)。具体竞赛目录,由教务处规定并公布。
5.其他与上述条件具有同等效力的。
以特长生参加推免的,同时须符合普通类推免生条件,其中,专业必修课程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放宽到前35%。
特长生须经不少于3名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若本专业教授不足3人,可由相近专业教授代替,学院须将相近专业教授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应进行公示后报校推免生工作领导组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条件及程序要求,由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另行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普通类推免生,按专业必修课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推荐;特长生不参与排名,单独推荐。
第十五条 专业必修课和综合测评按前三年成绩计算参加排名(含转专业学生)。参加过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须通过课程替代、学分认定完成交流期间本专业必修课程才可参加成绩计算和排名。
第五章 程序要求
第十六条 推免生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遵循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安徽省有关文件拟定年度推免工作方案,学院应根据学校的工作方案开展推免生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院推荐的推免生名单和综合排名应在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无效。
第十八条 各学院将推免生名单按专业排名顺序报送推免生工作领导组审定。学校将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学校推荐名单,报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组织被推荐学生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推免生工作接受校纪检与监察部门监督。校推免生工作领导组和各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应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确保推免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凡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纪律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1.按标准学制(4年)毕业时若不能按期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2.受到任何处分;
3.专业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和专业实验课程等)出现重修重考;
4.通过弄虚作假获得资格;
5.其他由学校认定应取消资格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及学校新的情况,可在当年推免时对相关条款作适当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教字〔2015〕41号文同时废止。